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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3-15 0:00:00』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赣民字[2004]146号),全省21个试点县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知难而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经过试点,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框架,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困难群众的普遍好评。根据民政部的要求,现就做好2005年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广大群众对此也极为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交给民政部门,是对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期望。目前,我省农村特困户中,有相当多的家庭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为己任,克服“等待观望,消极应付”的情绪,把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作为民政工作顺应历史发展新要求,开拓民政工作新局面的大事、要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实施,尽心尽责地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实做好。
     二、摸准情况,掌握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提出2005年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一个建立、三个必须”。“一个建立”即: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三个必须”即省一级必须出台实施意见;市、县(市、区)必须要有实施办法或细则;所有县(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必须全面启动,特困群众领到了医疗救助资金。为此,各地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抓紧部署,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赣民字[2004]146号)中的具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一是深入调研,建章立制。各地在工作实施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把救助人数和病种摸清楚、确定准,然后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实施细则。经济条件差的地方,可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救助范围窄一些,救助标准低一些,先救济最急需要救助的群众。二是严格程序,规范审批。规范程序是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三个程序”,把住“四个关口”。严格“三个程序”即严格申报程序。对特别困难、患大病需要救助的人员,要由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示户口薄、身份证以及病情诊断证明,填写申报表。严格审批程序。村委会要对申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在确定为救助对象后报乡、镇审核。乡、镇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情况进行复查,然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走访核实,通过入户查看和询问,走访有关医疗单位,经集体研究确定救助类别和救助标准。严格公示程序。实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进行调查并初步确定为救助对象后,在本村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左右。乡、镇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并审核后实行公示,时间一般2-3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通知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再次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把好“四个关口”即救助对象关。凡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中的重点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其他特困群众。救助条件关。农村医疗大病救助的对象必须是患重大疾病,自己尽力筹措医疗费,但仍不能保证正常医疗的。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一年救助1-2次。在大病救助中,患者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要重点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关。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既要尽力解决大病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又要顾及到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但不能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救助病种关。要经过调查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大病救助的病种,一般性疾病,不能列入大病救助的范围。三是广筹资金,强化管理。为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省厅与省财政厅于今年10月联合下发了《江西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每年要根据本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同时,要发挥民政部门的优势,广辟资金渠道,通过发行福利彩票、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等募集医疗救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并加强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培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能力。农村医疗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民政干部要加强学习,掌握政策,强化培训,学会工作方法,尤其要抓好县、乡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要认真总结各试点县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提出对策,以点带面,推进工作的全面开展。从明年起,省厅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地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情况,请按相关要求及时报省厅救灾救济处。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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