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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3-15 0:00:00』

各设区市民政局:
     自去年6月以来,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民政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动态管理的要求,各地在今年7月底之前要完成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年度审核工作。通过年度审核,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排查摸底,严格救助条件。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去年已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要重新进行审核,着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变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予以取消,并收回救助证(卡);对去年未纳入救助范围,但经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有出有进,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供养范围的农村五保对象(含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象),其供养资金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渠道解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县、乡财政予以补助,不能再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范围,挤占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资金。已经纳入的,在此次年审中要予以退出。
     二、坚持以户为单位,突出救助重点。为了重点救助“不救不活”的农村家庭,并为将来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准备,各地通过年度审核,重新确定救助对象时,一定要坚持以户为单位,坚决纠正平均分配救助指标,“一户救助一人”等现象。凡被纳入救助范围的家庭,无论是常救对象,还是临救对象,都要按规定标准,对其家庭所有成员实行救助。
为更好地发挥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突出救助重点,充分体现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在原定救助资金总量、救助人数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年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不同生活状况,实施分档救助。救助标准由原来统一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可分为每人每年200元、150元、100元三个档次。对临时救助对象,仍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程序。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年度审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基层,上门入户,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按照《实施方案》中对救助对象的审批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不得因为怕麻烦、图省事而随意简化程序。要加强对年度审核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地开展年度审核工作情况及年度审核后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数据统计(见附表一、表二),请各设区市民政局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省厅救灾救济处。

附:1.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情况(分县)统计表
      2.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家庭备案表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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