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就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保对象的审定问题
根据民政部等三部委《通知》精神,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对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重新审定,对“应保未保”对象要严格审批。在审定过程中,要着重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对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含纯女户),除法定扶养义务人确无扶养能力外,均不能确定为五保对象。对法定扶养义务人扶养能力不足的,可纳入农村特困对象给予救助。二是对未满60周岁的孤寡人员,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盲、残、呆、傻者外,均不能确定为五保对象。三是对非鳏寡孤独家庭,尽管其生活困难,原则上也不能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主要通过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和亲邻相助等办法解决。
各地通过调查审核,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并颁发《五保供养证》,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要予以清退,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如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可通过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将其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救助。
二、关于五保供养标准和资金管理问题
按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不能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人均年供养标准不能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人均年供养标准不能低于800元。五保供养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进行调整。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财政投入力度,以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省级下拨的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优先安排到位,农业税附加必须优先安排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开支。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财政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在县一级要实行分帐管理,即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审定后的五保对象人数,将资金拨入县级民政部门专户。集中供养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拨付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入乡(镇)民政所,由民政所按人员名册直接发放到户,有条件的要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不被截留、挪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以及社会监督,对违规违法使用的要严肃查处。
三、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问题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各地先后建设了一批规划好、环境美、功能全的敬老院,为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敬老院建设任务还很艰巨。各级民政、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要结合制定“十一五”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要建立敬老院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通过社会捐赠、群众互助、部门对口、企业援建等多种途径,广泛筹集资金,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无论是新建还是扩改建敬老院,都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整洁、美观、适用为基本要求,以方便老人生活为目的。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敬老院发展生产,按照“八个一”( 即“一块绿地、一个果园、一块菜地、一口鱼塘、一栏肉猪、一笼鸡鸭、一个活动室和一支服务队”)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敬老院的庭院经济。要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敬老院的服务管理水平,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特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最直接、最具体、最生动的体现。各级民政、财政和发改委等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