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为出发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缓解农村贫困人口医疗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差别、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和救助项目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目标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人员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各设区市在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工作中,要先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含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在今年6月底完成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全面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力争到2005年,在全省初步建立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积极探索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群众常年救助对象;
(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户主),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农村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特困户凭《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到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时,应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具体优惠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试点县(市、区)都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并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
(一)各试点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省财政、各设区市财政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省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五)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报告,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民政部门设立的医疗救助专户,由民政部门通过乡(镇)政府组织发放。
(七)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台帐,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决算报告。同时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使用、发放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于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二)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尽快确定并启动试点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对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定期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价格的监督,确保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公正、合理。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做好农民医疗救助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