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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3-15 0:00:00』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民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有了新的发展,服务管理趋于规范。但近期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五保供养资金得不到有效落实;敬老院建设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集中供养率提高不快;少数敬老院院长自身素质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操作,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
  1.建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最近,省级财政又增资7200万元,专项用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省财政厅已以赣财预[2004]107号文下达了新增资金。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民发[2004]19号)要求,将五保供养资金在县级财政变现后拨入民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级加大了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不等于各地不要投入。县(市、区)除要按规定比例列支五保供养金外,还必须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以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从现在开始,无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都不能再出现由所在村、组摊派五保供养款物的现象。
  2.规范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要坚持“到院、到户”的原则,集中供养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实际供养人数直接拨付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入乡(镇)民政所,再由民政所按人员名册直接发放到户。省级这次新增五保供养资金,包括了应保未保对象,各地要尽快将这些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分散供养对象发放供养金。对分散供养对象的资金发放,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逐步通过信用社或邮局直接发放,发放情况要登记上证,以备检查。从明年1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新标准发放五保供养金。
  3.严格五保供养金的使用范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等基本生活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由县(市、区)、乡(镇)财政解决,不得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开支。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对象花名册》,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供养类型、供养标准及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等。《农村五保对象花名册》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并由设区市民政局制成Excel电子表格报省厅救灾救济处备案。
  二、统筹安排,不断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
  今年结合民政部第三批“星光计划”实施了“敬老工程”,全省新改(扩)建敬老院450所,集中供养率已提高到48%。明年省厅将继续加大农村五保“敬老工程”的实施和支持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制定切合实际符合本地发展的敬老院建设规划。特别是对一些条件很差的敬老院,要作为建设重点,尽快改善五保对象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敬老院,都要按照“八个一”的要求,在规划和设计上以方便老人生活为出发点,敬老院住房最高不超过二层,住房内应配设卫生间和壁橱。要挖掘潜力,充分整合和盘活现有资源。新建和原有的空闲住房要尽快组织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要以保障供养为主,原则上不搞自费收养,并尽量减少办公用房和工作人员住房,以接纳更多的五保对象入院,提高集中供养率。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各地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募集的资金和物资,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对象的生活所需。
  三、严格要求,努力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在抓好农村敬老院硬件建设的同时,要着力抓好敬老院软件建设,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要进一步健全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从改革内部管理体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入手,通过公开招聘,选配好敬老院院长和服务人员。院长和服务人员要全部实行聘用制,并加强思想和业务培训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把好五保对象审批关。对不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不得批准为五保对象,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把好敬老院院长选配关。今后,乡镇配备敬老院院长,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考察同意。对现任的一些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的敬老院院长,应建议乡镇给予及时调整。要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管理,亲情性服务。把五保对象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标准,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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