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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7-12-6 0:00:00』

万年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发[2003]105号)精神,为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患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进行适当补助的制度,是创建平安、和谐社会,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使广大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从2006年7月起在全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减免试点工作,从而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完备、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救助资金的来源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付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进行筹措,县财政将按照省级拨款的20%予以配套。医疗救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财政、民政两部门要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和民政支出专户。

四、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县政府认为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救助范围

1、凡本县城市居民持有《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证》的常补和非常补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通过多方筹措医疗费,仍不能保证正常医疗费支付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2、其他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其一次性支付医药费在20000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30000以上者,且家庭生活确属困难,也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病种

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偏瘫、严重精神病、意外颅骨损伤并颅内出血、重症胰腺炎、红斑狼疮病、心脏瓣膜移植术、坏死性肠梗阻、重度大面积烧伤以及其他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另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七、救助标准和减免项目及额度

凡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在实施医疗救助时可按病种救助或医药费核定救助标准进行救助,但只能按一种标准享受救助。同时,低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证》到公办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

1、非常补对象

⑴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

⑵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等各种检查费减收30%;

⑶住院普通床位费减收40%。

2、常补对象

⑴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

⑵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等各种检查费减收40%;

⑶住院普通床位费减收50%。

(一)病种救助标准

1、尿毒症(肾功能衰竭),救助标准为3000元。

2、白血病,救助标准为3000元。

3、恶性肿瘤,救助标准为3000元。

4、脑血栓(偏瘫),救助标准为3000元。

5、意外颅骨换伤并颅内出血,救助标准为3000元。

6、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救助标准为2000元。

7、红斑狼疮病,救助标准为2000元。

8、心脏瓣膜移梗阻,救助标准为2000元。

9、坏死性肠梗阻,救助标准为2000元。

10、重度大面积烧伤,救助标准为1500元。

以上救助金额均为一年一次性救助标准,不能连年享受。

(二)医药费核定救助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常补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7000元以上,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

以上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上限为2000元。

八、审批程序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⑴申请书⑵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⑶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⑷病史材料及医药费原始发票⑸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2、各社区居委会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予以张榜公示(3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对申请人(书)和证明材料进行农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政府,公示第三榜后无异议并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救助资金的发放

救助款坚持一次性发放,由民政局汇同乡镇社会事务办一同上户发放,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十、其他

1、申请大病救助定为每季第一个月第一个星期工作日、每季最后一个星期工作日为上户发放救助款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应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违者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其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处以救助金5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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